藝術品
為學術研習目的需要,向澳門仁慈堂請求一份藝術品數碼格式的副本,可通過在行政服務中心提交一份申請表格進行申請。
申請人對所取得的副本具有履行版權、人格權和其他適用於被複製的藝術品的權利之義務。在使用其副本之先,須徵得澳門仁慈堂的書面同意,方可使用。
建築遺產與藝術品同,若為動產或不動產性質的遺產進行拍照或者影像製作的申請,製作結束後必須呈交一份所製作產品的副本給澳門仁慈堂。
經由澳門仁慈堂同意複製的影像,需要在出版物或者公開活動被重複使用時,提交一份新的請求。出版的影像每次都要在申請表中列明因由,並且呈交一份出版物的副本給澳門仁慈堂。
藝術品外借
藝術品外借,需至少提前兩個月向仁慈堂行政服務處遞交一份表格進行申請,申請要詳細說明外借藝術品將被展示的具體情況。